2007-05-15 | 通用名开药三大猜想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会议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要恢复医生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的制度,即将颁布于5月1日开始实施《处方管理办法》对此做了一定的描述。
有关专家对此新规给予厚望,希望借此消除医药多名带来的“恶果”。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甚至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给病人用药带来隐患。“一药多名”关联着“药价虚高”,牵涉着“处方回扣”,隐藏着商家利益。为治理这一顽疾,卫生部早在去年就放出风声要对新有处方模式进行改革。
不过现在就对此政策过于乐观的评价显然为时尚早,医药政策要想真正发挥影响历来都要看其具体执行是否到位,之前就有很多政策因为仓促出台最终没能用到实处。所以现在对办法产生的影响的判断仍然是理论上做出的,前提是假定这个办法真正能得到执行。
影响一,可能会引发企业在医院新一轮处方药“据点”保卫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医院“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我国2000种常用药约有万余种名称,一家医院同一品种以多个不同商标名或商品名共存的情况非常普遍。尽管处方可以“外流”,但还仅限门诊;病房使用的处访药在医院还是占有比例更大。这个规定的出台,保留下来的厂家产品将拥有更大的销售机会,销售量会上升;但肯定要有一大批厂家产品在医院被清退。医院在使用的产品“据点”保卫战将是目前企业销售总监关注的重点。
影响二,药师或许渐成为新崇,《规定》“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品通用名处方后,药师投药决定了厂家产品销售的几率。尤其在药店,同一产品将有若干厂家,药师对患者选择会产生很大影响。制药企业促销工作在药师身上会有明显侧重。
影响三,非独家品种医生主导的机会下降。《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这是比较严厉的规定。一方面是医生和厂家产品关系的紧密程度被稀释,医生的主观“黑”处方利益机会减少;另一方面处罚严厉,加大不良动机的处方风险。但是,对于独家产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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