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举行“首批医药代表资格证书颁发仪式”上,2 10名医药代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颁发的“医药代表资格证书”,他们也成为我国首批通过认证的医药代表,在经过1年多精心准备后RDPAC给中国存在了20多年的医药代表队伍首次设置了一个新的准入门槛。
按照设计者们的想法,当初提出医药代表的认证主要有三个因素,首先是因为药品推广需要自律和规范;其次是RDPAC预测将来会有更多新药在中国上市,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医药代表;还有就是,目前医药代表中具有医学和药学专业背景的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么一个门槛真能解决困扰中国医药代表队伍的一些顽疾,那无疑是对推动中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过问题是目前国内市场如此复杂的环境下真能靠一个简单的认证就解决问题吗?值得再次探讨。
要说在药品推广的自律和规范方面跨国公司一向是典范,即使在没有实施认证的时候,很多公司的医药代表都恪守国外母公司的教义,决不与回扣和红包企业同流合污,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跨国公司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都有一个严谨的财务制度,并且定期接受检查,所以国内企业的那套操作模式对他们而言难度和风险太大,更不可能因为一次犯错毁了一世英名。不过即便是这样,迫于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强大的市场压力,一些外企频频越过雷区的行为也时有出现,这种情况下,医药代表只不过是公司销售战略的一个执行者而已,对于销售方式的决定权比较小,所以自律和规范应该是企业战略的事情,单靠一个认证好像不太容易办到。
对于目前纷纷进入赢利期的外企而言,销售决定一切,只要市场环境没有太大改观,他们照样会采用一些符合实际的运作方式,所谓的认证和规范可能就会被暂时的放在一边。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部门组织曾对内地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进行类似考核。2002年4月包括西安杨森、上海施贵宝、天津史克在内的17家合资制药企业共同发表声明,承诺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同时对销售中的回扣、红包等问题进行严格管制。
但时隔不久,42家外资制药企业又推出最新版《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当时《准则》以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11个法律法规为基础,要求药品的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公正、客观,不仅合法而且应该具有高度的医德标准。宣传资料应避免含混不清的内容,不得包含缺乏科学依据的保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努力最终都无果而终。
还有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依靠认证能否解决医药代表医学和药学素质下降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具有医学背景医药代表比例从10年前90%急降至目前不足50%,这个引起很多企业的忧虑。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市场接纳了那些非医药学背景的代表进来,为什么会接纳,那是因为这些代表有另外一些特殊才能,否则用人制度一向严格的外企决不会接纳一些外行的人进来,所以说到底还是市场说了算,这些不懂医药确掌握市场资源的代表正是各家药企吃香的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是为了留住这些人企业会想些办法叫他拿到上岗证,或者这个人实在笨那就换个类似销售助理的称谓给他,一样可以做销售。
这么说来,是不是医药代表也无所谓了,只要拥有销售能力叫什么都行,说的更直接些只要医院喜欢你就行,医院认可了,企业就认可。
当然,医药代表认证仍然有其积极的意义,这些整天忙碌的代表们可能因此会得到专门的学习时间,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对提高其自身素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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